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
,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
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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