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 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 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