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
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
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
者,不得再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