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水渠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分之水密性,並以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築造。
  二、使用明渠時應有防止污染及人畜危險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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