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鹵化烴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三氟甲烷(以下簡稱HFC-23)、七氟
丙烷(以下簡稱HFC-227ea)、全氟(2-甲基-3-戊酮)(以下簡稱FK-5-1
-12)滅火設備。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防護區域、開口自動
關閉及通風換氣,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三項及第八十五
條規定設置。
防護區域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
升之措施。但無影響防護區域完整性之虞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分類,本設備為國外進口,為與國際接
    軌及國內外技術人員辨識,參照NFPA 2001及ISO 14520規範,明列三
    氟甲烷(英文代號HFC-23、化學式CHF3)、七氟丙烷(英文代號HFC-
    227ea、化學式CF3CHFCF3)、全氟(2-甲基-3-戊酮)(英文代號FK-
    5-1-12、化學式CF2CF2C(O)CF(CF32)採中文及英文簡稱並列表
    示。
三、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 2001規定,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放射
    方式應採全區放射方式設置、不燃材料區劃、開口應自動關閉及通風
    換氣設備應於放射前停止運轉,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本文、第三項及第八十五條規定。
四、另鹵化烴滅火設備有低壓及高壓放射二種,為確保防護區劃之完整,
    爰於第三項明定應依流量計算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但
    放射壓力經計算後無影響防護區域完整性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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