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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