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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 繼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 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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