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私裝副機、附件經查覺者,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拆除,其需
  繼續使用者,應依規定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話,俟其恢
  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予以復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