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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 ,以鋼筋混凝土構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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