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水渠流速依左列規定:
  一、最大流速不得超過每秒三公尺。
  二、最小流速應考慮所導送原水含砂及水量變化情形後決定,原水含砂
      時,不得小於每秒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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