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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八條
導水渠流速依左列規定: 一、最大流速不得超過每秒三公尺。 二、最小流速應考慮所導送原水含砂及水量變化情形後決定,原水含砂 時,不得小於每秒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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