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
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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