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4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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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製造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
  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
  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