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特殊供電
凡裝設於舞臺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
二、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後面如有活電露出,應用牆、鐵板或
    鐵網隔開。
三、舞臺燈之分路,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四、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五、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
    點五公尺者,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電影製片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具為氣密型玻璃外殼者,燈之控制開關應裝
置於室外之牆壁上,開關旁並應附裝標示燈,以示室內燈光之點滅。

電影院之放映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放映室燈應有燈具護罩,室內並須裝設機械通風設備。
二、放映室應專作放置放映機之用。整流器、變阻器、變壓器等應放置其
    他房間。但有適當之護罩使整流器、變壓器等所發生之熱或火花不致
    碰觸軟版者,不在此限。

招牌廣告燈及樹立廣告燈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均應裝設
    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
    器。
二、設置於屋外者,其電源回路之配線應採用電纜。
三、廣告燈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均應接地。
四、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電源電壓及
    輸入電流,以備日後檢查之用。
五、電路之接地、漏電斷路器、開關箱、配管及配線等裝置,應依用戶用
    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

X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組機器應裝設保護開關於該室之門上,並應將開關連接至機器控
    制器上,當室門未緊閉時,機器即自動斷電。
二、室外門上應裝設紅色及綠色標示燈,當機器開始操作時,紅燈須點亮
    ,機器完全停止時,綠燈點亮。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
    ,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
    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
    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