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認定、告誡及聲明異議 ﹝§6﹞
第三章 通知及送達 ﹝§14﹞
第四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18﹞
第五章 治安法庭之管轄 ﹝§21﹞
第六章 案件之移送 ﹝§25﹞
第七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 ﹝§30﹞
第八章 審理 ﹝§37﹞
第九章 執行 ﹝§44﹞
第十章 輔導 ﹝§48﹞
第十一章 附則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