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督導與獎懲
六十四、家戶訪查加分事蹟如下:
      (一)家戶訪查發現犯罪情資,通報查處因而破案時,舉發情資者
            得併同實際破獲案件從優獎勵。
      (二)警勤區基本資料,註記完整、保持常新,報奉上級機關查核
            屬實,且最近六個月內無同一事由之獎勵者,得於記功一次
            範圍內簽核。
      (三)發現未設籍之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一),經建立暫住人口戶
            卡片、記事卡,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嘉獎一次。
      (四)訪查發現刑案或待救助案件,主動依報案單一窗口等作業規
            定代為聯繫協調,並填列於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者,每件三
            十分。
      (五)家戶訪查發現可疑犯罪情事,經主管分析研判後提出搜索票
            申請者,每件三十分。警勤區員警針對轄區自行製作社區治
            安簡訊或宣導資料者,每件二十至六十分。
      (六)警勤區員警事先獲得社區活動資訊,填列於日誌表,陳請所
            長納入勤務編排參考,並配合參加者,每件二十至三十分。
      (七)發現未設籍之記事二人口,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記事卡
            ,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二十分。
      (八)考詢警勤區記事簿內人口,對姓名、素行、狀況均熟悉者,
            每件十分;分局長以上於集會場合考詢時每件二十分。
      (九)家戶訪查察覺可疑犯罪跡象,觀察並紀錄可疑處,反映情資
            ,經列為督帶勤訪查對象者,每件十分。
      (十)發現一般暫住人口,主動建立暫住戶卡片並通報原戶籍地警
            察機關者,每件十分。
      (十一)對特別人口之記事卡資料註記具體完整者,每件十分。
      (十二)其他優點事蹟,每件二分。

六十五、家戶訪查扣分事蹟如下:
      (一)逃勤者,依各警察機關員警未依規定服勤處分原則議處。
      (二)無故缺查者,每次申誡一次。
      (三)應列入記事卡人口而未列或新簽入人口經勤區查察處理系統
            警示有刑案資料,而仍未過錄清查後註記於記事卡者,每件
            申誡一次。
      (四)出勤後,勤務結束前三十分鐘內未查簽巡邏簽章表者,每件
            扣三十分。
      (五)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並過錄者,
            每件扣二十分。
      (六)執勤畢返所後未於日誌表做初步分析交值班收執,或所得資
            料應辦理通報未通報者,每件扣二十分。
      (七)家戶訪查未依規定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者,每件申誡一次,
            抽呼三次未回應者扣十分。
      (八)未依規定攜帶簿冊表卡者,每件扣十分。
      (九)記事卡副頁缺記者,每件扣十分。
      (十)有意見表反應事項未註記於戶卡片副頁者,每件扣十分。
      (十一)對於轄內村(里)鄰長以及巡守隊或社區(大樓)管理人
              員,未依規定每月訪查一次以上者,每件扣十分。
      (十二)對於轄區有保全管理大樓或社區,未建立社區或大樓相關
              名冊,且未逐戶實施訪查者,每件扣十分
      (十三)考詢記事人口,對記事或素行內容欠熟悉者,每件扣十分
              。
      (十四)其他缺點事項,每件扣二分。

六十六、分局應按分駐(派出)所及警勤區別建立家戶訪查績效紀錄卡(
        附件二十五),由業務組負責將督導人員發現加、扣分事蹟,依
        加扣分標準註記,,並摘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列加分事蹟第三款及扣分事蹟第二、三款每季定期檢討一
            次,不得相互抵銷,並於嘉獎(申誡)三次範圍內為度。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加扣分事蹟每半年定期檢討一次,得相互抵
            銷,加分累計六十分者,嘉獎一次;扣分累計六十分者,申
            誡一次,並於嘉獎(申誡)三次範圍內為度。
      (三)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主管)對於上述規定認真辦理無錯漏
            者,每半年統計未達四十人者予以優蹟註記,四十一人以上
            者嘉獎一次,八十人以上者嘉獎二次,未依規定辦理者,申
            誡一次。
      (四)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主管)將勤區查察通報單陳閱後,另
            依規定民服務並答覆民眾辦理情形,經民眾回覆滿意者,每
            半年達二十件者,嘉獎一次,並於嘉獎三次範圍內為度。
        有關家戶訪查獎勵事項,年度內累積超過一大功者,獎勵事蹟總
        合之累計標準應改以倍數計算,併列為加強複查對象。

六十七、警察局每年實施家戶訪查總測驗一次,並參照「警察機關參加法
        令測驗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分局每六個月應實施警勤區員
        警家戶考詢一次,考詢內容以轄內重要人士、重大或連續犯罪人
        口及轄區概況為主,考詢成果之獎懲標準,依照家戶訪查加、扣
        分事蹟辦理。

六十八、警察局、分局每月應按其督導人員人數及地區,排定勤區查察督
        帶勤分配表實施抽訪,並逐級複查。

六十九、警察局督察長、分局長、副分局長、駐區督察(員)及戶口科(
        課)警務員以上人員,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指導抽訪一個
        以上警勤區,並拜訪轄內重要人士或巡守隊、轄內重要機構聯絡
        人。

七十、分局督察組及戶口業務組承辦人及巡官以上人員、所長及巡佐以上
      副所長,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抽訪二個警勤區。但離島、山地
      、特殊地區警勤區數未滿二個以及督導頻率過高(督導頻率經平均
      計算後高於每年督導一次)者,得彈性規定抽查之警勤區數。

七十一、對於新接任警勤區或警勤區工作生疏者,得指派幹部或績優警勤
        區以督帶勤方式實施家戶訪查。

七十二、督導人員每次抽(複)訪勤區家戶訪查,儘量避免於同一鄰內實
        施,每年春安工作期間得改以抽訪轄內特別記事人口,規勸不再
        犯,暑假期間得改以抽訪轄內青少年易聚集場所,提倡正當活動
        ,選舉前四至六個月得改以抽訪新遷入人口,宣導反賄選事宜,
        冬令季節得改以清查轄內獨居老人;督考後應填寫勤區查察督帶
        勤報告(附件二十六),並於七日內送業務單位處理。

七十三、警察局複查:
      (一)戶口科(課)警務正(員)每月應複查分局警務員、巡官、
            所長或副所長一人以上。
      (二)督察長、戶口科專員、股長、分局長、副分局長及各駐區督
            察(員)每月應複查分局組長以下督導人員一人以上。
      (三)戶口科(課)長每月應複查副分局長或警務員以上人員一人
            以上。
      (四)局長、副局長得於聯合勤教時,以警勤區概況表抽考詢二名
            警勤區員警以瞭解警勤區對於轄區狀況熟悉情形。
      (五)督導人員實施複查,得以電話查訪方式實施,複查電話錯誤
            或無人接聽者應至現地瞭解實況。

七十四、實施複查應抽出受複查人之督導報告逐項查核,並將複查情形與
        意見依表填註後送還原單位,另影印一份送業務單位處理。

七十五、警察局、分局對於各級督導人員發現之加扣分事蹟,應督導改進
        ,製發督導通報及督導績效統計表(附件二十七),於次月十五
        日前,陳報上級核備,並依加扣分註記。

七十六、各市、縣(市)警察局應視警勤區數及專案勤業務多寡,自行訂
        定評核與督導計畫報署核定後實施。督導續效由本署每半年評比
        一次,並辦理獎懲;警察局得比照辦理各分局之評比,並俟本署
        評定績優後取前三分之一,於次一等獎度範圍內辦理敘獎。

七十七、為貫徹本項工作之執行,各級單位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加
        強督導。

七十八、所長除應依規定實施督帶勤與勤前教育之家戶訪查進度考詢外,
        應於年度結束前全面完成各警勤區基本資料工作進度評核與指導
        ,以確實指導勤區查察規劃與執行事項,並於警勤區手冊之督導
        人員檢視表填列建議事項。

七十九、繁雜警勤區每年年終應由分局業務組長實施複評,以避免警勤區
        員警因工作能力不足,致轄區治安重點資料未依規定建置與訪查
        。

八十、本署每年督考各市、縣(市)警察局一次,並視實際需要機動督導
      ,事實瞭解成效,解決問題。

八十一、督導人員獎懲:
      (一)本署、各警察局及分局對於推動本項業務及辦理全面督導之
            承辦(主管)人員,應視執行成效每半年於嘉獎二次範圍內
            定期辦理獎懲。
      (二)警察局、分局戶口業務單位每三個月應檢討各級督導人員督
            導成效,依其督導發現之問題或建議及加、扣分事蹟,累積
            達三十次以上者,擇優取督導人員全額三分之一以下予以嘉
            獎一次獎勵,最優前四分之一者,予以嘉獎二次,對督導人
            員實施獎勵,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未親自實施督導、督導內容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未於七日內填
            送督導報告者,應予議處。
      (四)同一派出所內警勤區員警每半年經督導累計受申誡九人次以
            上處分者,所長連帶議處;累計受申誡十八人次以上處分者
            ,除所長從重議處外,分局戶口業務組組長連帶議處;累計
            受申誡三十六人次以上處分者,除所長、分局戶口業務組組
            長從重議處外,分局長連帶議處。連帶議處最高以記過一次
            為限。

八十二、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自行彙燬:
      (一)戶長目錄、勤區查察督帶勤報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二
            年。
      (二)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十
            年。

八十三、有關青少年前科資料,期滿應按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辦理
        塗銷。

八十四、未設警察分局之地區警察局執行與督導家戶訪查勤(業)務時準
        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