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分節 企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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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部應為依據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a) 項直接進行「區域」內
活動以及從事運輸、加工和銷售從「區域」回收的礦物的管理局機
關。
二、企業部在管理局國際法律人格的範圍內,應有附件四所載章程規定
的法律行為能力。企業部應按照本公約、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
序以及大會制訂的一般政策行事,並應受理事會的指示和控制。
三、企業部總辦事處應設在管理局所在地。
四、企業部應按照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附件四第十一條取得執行職
務所需的資金,並應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本公約其他有關條款規
定得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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