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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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責任
  一、各國和主管國際組織應負責確保其自己從事或為其從事的海洋科學
      研究均按照本公約進行。
  二、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對其他國家、其自然人或法人或主管國際組
      織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所採取的措施如果違反本公約,應承擔責任
      ,並對這種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提供補償。
  三、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對其自己從事或為其從事的海洋科學研究產
      生海洋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應依據第二百三十五條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