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節  爭端的解決和臨時措施
  本公約關於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應按照第十五
  部份第二和第三節解決。

  在按照第十五部份第二和第三節解決一項爭端前,獲准進行海洋科學研
  究計劃的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未經有關沿海國明示同意,不應准許開
  始或繼續進行研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