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爭端的解決和臨時措施
本公約關於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應按照第十五 部份第二和第三節解決。
在按照第十五部份第二和第三節解決一項爭端前,獲准進行海洋科學研 究計劃的國家或主管國際組織,未經有關沿海國明示同意,不應准許開 始或繼續進行研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