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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在改良農業生產技
術工作獲致令人滿意的成就,均盼此項技術合作繼續,爰經各指派全權代
表,議定下列條款:
(一)同意公曆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簽定並經以互換一九七一年八月
      五日第 DOI‧五0‧二三號照會及同年八月十二日第 P‧七一‧0
      八三號照會;及以簽訂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延展效期議定書;及
      以互換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第 DOI‧三三五0號照會及同年九月
      十六日第 P‧七五‧一七六號照會;及以簽訂一九七七年十月九日
      延展效期議定書等所相繼延期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技術合
      作協定」之效期再予延展兩年。
(二)本議定書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所有條件與一九六九
      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簽訂之原協定之條件相同。
本議定書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即公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訂於巴拿馬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巴拿馬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曾憲揆(簽字)

                                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代表
                                                羅德里蓋(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