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
      紙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經核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
  請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
      顧慮者。

  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非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
  與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外賓、僑團,或其他非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
  習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
  行審查辦理。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每次出版後,檢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管
  處二份,國防部圖書館一份,同時檢送出版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機
  關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機關各一份。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可相互交換以資觀摩。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
  條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