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為建立健全戰地政務人員任用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人員,以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之各級人員為限,適用時期
  分為:臺灣動員階段,反攻作戰初期階段,及戰區成立三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