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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戰地政務人員任用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以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之各級人員為限,適用時期 分為:臺灣動員階段,反攻作戰初期階段,及戰區成立三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