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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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用標準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長之選任,以儲訓幹部人員,人地相宜且有領導
  能力,及對匪鬥爭經驗者選任之,其餘人員,以其有職務上之學識經驗
  與專長,並能負主管部門責任者選任之。

  戰地反共起義人員之任用,以反共意志堅決,主場明朗,有具體功績,
  願接受我指揮,共同致力反共大業者為主要條件,並參考其才能,思想
  ,適宜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