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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地政務督導處(組)人員任用權責程序及標準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參照戰地政務有關方案計畫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