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後備軍人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
理之。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
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