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放租作業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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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租作業方式分為批次及個案作業,程序如下:
(一)批次作業:
1.列印未放(出)租國有耕地清冊。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二)個案作業:
1.受理民眾申請放租。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前項第二款第七目「曾提出申請者」,係指公告放租前已提出申請尚
未結案者,免再申請。原申請案件倘因不符規定等原因,業經放租機
關審核退回或註銷者,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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