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編章節條文

  貳、放租作業方式及程序
七、放租作業方式分為批次及個案作業,程序如下:
  (一)批次作業:
        1.列印未放(出)租國有耕地清冊。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二)個案作業:
        1.受理民眾申請放租。
        2.查對是否為國有耕地。
        3.查對是否非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放租耕地者。
        4.勘查現況。
        5.造具國有耕地放租公告清冊。
        6.公告,並徵詢異議。
        7.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8.審查。
        9.核定放租。
       10.訂定租約。
    前項第二款第七目「曾提出申請者」,係指公告放租前已提出申請尚
    未結案者,免再申請。原申請案件倘因不符規定等原因,業經放租機
    關審核退回或註銷者,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