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權責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國內外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五、館長交辦事項。

  組(處、中心、室)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中心、室)
  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監督與授權文稿之代判。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五、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本館彙纂、編審、編輯、助理編輯、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組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
  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