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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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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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仲裁事件之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
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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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依本規則進行仲裁,除另有約定外,表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會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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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仲裁事件,經當事人約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而經仲裁人斟酌案情及
當事人之便利,認為宜在國外進行仲裁者,得在國外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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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就仲裁程序之進行,向仲裁人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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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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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仲裁人應就所處理之仲裁事件保守秘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令
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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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應依仲裁法相關規定負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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