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登記:僑外投案件無需附「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
」正本,但需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
1.投資核准函:審核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依核准函日期起算核其名
稱保留六個月。
2.審定函各乙份。
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
1.公司名稱:無須投審會事先核准,惟於核准時副知該會。
2.所營事業增加:僑外投資案件無需附「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預查
申請表核准聯」正本,須附投審會核准函。
3.所營事業減少:毋須經投審會核准。
三、屬僑外投資案件增加資本額,不論其增資種類須附投審會核准函,現
金增資者須加附審定函。
四、僑外股東出資額轉讓、解散、合併解散、合併存續、合併新設須附投
審會核准函。
五、改選董事監察人:僑外股東(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持股有變動,
無論增或減,須附投審會核准函。
六、公司變更組織、公司所在地、章程、經理人、停業、復業等其他變更
登記:毋須經投審會核准。
七、為利管理,公司執照、登事項卡宜蓋「僑外投資案件」戳章,以茲區
別;又撤銷僑外投資案件時,宜於事項卡上註記「已撤銷僑外投資」
。
八、僑外投資公司之董事長可為外國人;股東會及董事會可在國外召開;
僑外資之股份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股票可以不公開發
行;現金增資亦可免保留新股予員工承購。
九、僑外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但僑外人士不參加認股時,無須報投審
會核准。
十、在「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前,已有僑外資
存在,但無向投審會申請為僑外投資公司者,原有僑外投資人因受配
資本公積或盈餘之股份增加投資時,因僑外投資人未有新資本之投入
,則不受上開二條例之規範,無須經投審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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