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十條訂定之。

臺灣省灌溉事業,依本規則管理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之
規定辦理。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授權建設局(科)辦理。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
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
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

興辦灌溉事業人,應具備事業計畫書、組織章程及圖說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將其事業區域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對於各地灌溉事業之灌溉方法及設施之改善實驗研究,應予輔導
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