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排水
凡因灌溉而引起之排水,應視為灌溉事業之一部,由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
劃辦理。

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
洩。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辦理之。

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
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

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
地勢行之。
前項排水路網需用之土地得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