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支援淹水地區作業,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係指出水管徑未達八英吋之移動式 抽水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