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用戶新增設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開關等設備之用電安
    全,凡新增設用電設備或既有設備變更、改修之檢驗送電,悉依本要
    點辦理。
二、本要點包括:設計審查、報竣工、檢驗送電等。有關各項工作流程圖
    如附件一。
三、設計審查:
(一)用戶用電設備設計審查原則如附件二。
(二)如送審資料不全,應通知業主或其委辦之電機技師補全。所送資料
      ,如有不明瞭或需加檢討時,為節省審查時間,可由本公司審查人
      員邀約原設計人員當面討論。
(三)除非有必要,儘避免退件,儘以電話與業主或其委辦之電機技師溝
      通。審查工作自受理後在下列期限內完成為原則:
    1.用戶要求審查者:三天內。
    2.授權區處審查者:七天內。
    3.業務處審查者:七天內(需其他單位會審者,每一單位加計三天)
      。
(四)設計資料審查後,審查單位於相關資料與圖面上加蓋「審核訖」日
      戳章,另在單線系統圖右下方加蓋用戶、承裝業、電機技師竣工檢
      查簽章之欄位(如附件三),並將更正要點詳加註明通知業主或其
      委辦之電機技師更正。如業主或電機技師認有再送審之必要時,可
      由區處依據更正要點逕予審查,但總處審查意見上另有要求者,依
      該要求辦理。
四、報竣工:
(一)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後,負責施工之承裝業或監督施工之電機技
      師應先自行檢查(項目如附件四),將結果填列於單線系統圖之相
      關位置上,並填報用戶用電設備竣工報告(如附件五)。現場裝置
      與已審妥之設計不符時,應逐項填列於竣工報告單內,由各區營業
      處檢討處理。
(二)用電設備之竣工檢查報告,得委託下列機構辦理:
    1.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2.政府核定之技術區問或團體。
(三)各區營業處於收到上述竣工報告資料後,應即指派人員檢討竣工報
      告(服務單位之案件應自行檢討),檢討後於單線系統圖左下角加
      蓋檢討者、檢驗者、審核者、核定者簽章之欄伅(如附件六)。竣
      工報告如與已審妥之設計不符或不符規定,應將各點逐項報由主管
      核定後,依核定結果,派員現場檢驗送電,或通知負責人先行改修
      後再派員檢驗送電。
(四)特高壓以上用戶自備變電所報竣工需於預定加入系統前十天剛成,
      俾便區營業處與有關單位協調,並以「加入系統送電要求書」(如
      附件七),送總處核准後辦理。
五、檢驗送電:
(一)檢驗送電時,應依據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暨「屋外供電線路
      裝置規則」之規定並按竣工報告內容逐項核對,其不影響用電安全
      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即予送電,送電原則如附件八。
(二)檢驗送電人員於完成送電後,填寫檢驗記錄(竣工報告背面),併
      同單線系統圖,送檢驗單位主管閱後存檔,該項資料至少應保存至
      定期檢驗有新資料取代為止,高壓以上用戶應將單線系統圖併入「
      高壓以上用戶檢驗記錄簿」。
六、區處有關主管,應時常查核相驗工作,並將查核結果簽報主管核閱後
    ,按月將查核資料依附件九留存備查。
七、本要點自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必要時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