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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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