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
  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六
  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
  ,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
  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
  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
  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