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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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
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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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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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六
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
,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
研擬本年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
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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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
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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