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中央政
      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
        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編成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隨同總決算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
        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