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三號: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5日

編章節條文

  參、基本觀念
八、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旨在達成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包括提
    供有用資訊,以供資源決策者對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及評估政府對
    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之責任。

九、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可依據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有
    關會計報告個體之組織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編製。

十、政府會計資訊應充分表達與揭露政府資源流量及存量之資訊,流量資
    訊以反映政府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財務狀況變動情形為原則;
    存量資訊以反映特定時點之財務狀況為原則。

十一、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依會計報告目的確立其衡量焦
      點,進而決定會計基礎。
      以組織觀點為個體時,其主要會計報告在對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
      財務遵循責任三項目的均需達成,衡量焦點為經濟資源。
      以基金觀點為個體時,政事基金主要會計報告目的,為提供對財務
      遵循責任的資訊,其衡量焦點為財務資源;業權基金之主要會計報
      告目的,為提供對施政績效責任的資訊,其衡量焦點為經濟資源。
      此二類基金個體均需提供達成對公開報導責任的資訊。

十二、政府會計基礎之採用,宜以政府會計所欲衡量之焦點為依據。在使
      用經濟資源為衡量焦點時,會計基礎宜採用權責發生基礎;惟在使
      用財務資源為衡量焦點時,會計基礎宜採用修正基礎。

十三、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除提供會計報告外,必要時,得
      以附註方式揭露。

十四、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除於會計報告及其附註範圍外,
      必要時,得補充政府整體或各部門相關資訊。該資訊可能包括無法
      量化之資訊,或報告個體認為有助於使用者瞭解政府各項活動之其
      他補充資訊。

十五、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以金額表達為原則,但部分無法以金
      額表達或精確量化之政府會計資訊,其對於政府會計報告所欲達成
      之目的有重大攸關性者,如重大工程預計完成所需時間等,亦宜予
      以揭露。

十六、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具備可比較之性質,如對各年
      度預、決算數及執行率之比較等。

十七、政府會計資訊之表達與揭露方式,宜考量成本與效益,兼顧會計資
      訊攸關性及可靠性之基本品質特性。惟如無法同時達到最佳狀況,
      則視實際狀況,在揭露過程作最適取捨。

十八、政府會計資訊應定期揭露,並得視實際需要作適時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