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貳、附屬單位半年結算之編製
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彙編之整
    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依編製日程表之規定期限辦理
    。

七、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四點規定陳報之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核,
    於八月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但由主管機關
    編製半年結算報告者,免填查核結果。

八、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
    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九、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