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四年度地方總決算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編章節條文

  肆、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部分
二十八、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二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按年辦理決算。

二十九、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依第二十七點
        規定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