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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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
整理記錄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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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直
轄市政府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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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基金應分別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書表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計處及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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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收支餘絀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
概要說明,其實際數與分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
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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