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製一百零六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伍、附則
十九、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分
      別準用本要點有關縣(市)、直轄市之規定。

二十、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附屬單
      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綜計表,於八月底前分送代表會、該管審
      計處(室)及縣、直轄市政府。

二十一、各機關(基金)依本要點規定需編製之各種書表及格式,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