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預算與費用
秘書長應編製本組織之常年預算概算提交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應審 查此項預算概算,並附建議提交衛生大會。
以不違反本組織與職合國之協定為限,衛生大會應審核通過各項預算概 算,並依照衛生大會所定之等級比例表,規定各會員國之費用分擔額。
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代衛生大會行使職權,得接受管理各方對本組 織所為之贈與。此項贈與所附條件須經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認許並須 符合本組織宗旨政策。
為應付緊急事項及意外變故起見,應設特別基金,備執行委員會斟酌動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