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各國提出之報告書
會員國應將改進人民健康辦法及成績向本組織提出常年報告。
會員國應就其依本組織建議暨公約,協約,與規章之規定所採辦法,逐 年向本組織提出報告。
會員國應將有關衛生並經在該國境內公布發表之重要法令,規章,政府 機關正式報告書及統計,立即通知本組織。
每一會員國應彙編各種統計與流行病報告書,其格式由衛生大會定之。
會員國經執行委員會之請求,應於可能範圍內,將關於衛生之額外情報 提交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