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四章  各國提出之報告書
  會員國應將改進人民健康辦法及成績向本組織提出常年報告。

  會員國應就其依本組織建議暨公約,協約,與規章之規定所採辦法,逐
  年向本組織提出報告。

  會員國應將有關衛生並經在該國境內公布發表之重要法令,規章,政府
  機關正式報告書及統計,立即通知本組織。

  每一會員國應彙編各種統計與流行病報告書,其格式由衛生大會定之。

  會員國經執行委員會之請求,應於可能範圍內,將關於衛生之額外情報
  提交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