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五章  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及豁免
  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為達成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法律行為能
  力。

  一、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為達成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特權與
      豁免。
  二、會員國代表,執行委員會辦事人員,暨本組織專門之行政人員,亦
      享有因公自由執行職務所必需之特權與豁免。

  此項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及豁免另以協約定之。此項協約由本組織草擬
  與聯合國秘書長商榷後,由會員國互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