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及豁免
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為達成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法律行為能 力。
一、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為達成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特權與 豁免。 二、會員國代表,執行委員會辦事人員,暨本組織專門之行政人員,亦 享有因公自由執行職務所必需之特權與豁免。
此項法律行為能力,特權及豁免另以協約定之。此項協約由本組織草擬 與聯合國秘書長商榷後,由會員國互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