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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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修改
  秘書長至遲應於衛生大會開始審查六個月前將組織法修正案全文分別送
  交會員國。修正案經衛生大會以三分之二會員國同意票制定,三分之二
  會員國各依其本國憲法程序接受,對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