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解釋
本組織法之中,英、法、俄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
除當事國另有協議解決方法外,應依國際法院規約之規定,對於因解釋 或適用本組織法而起之爭端或問題提交國際法院。
本組織得經聯合國大會之許可,或依照本組織與聯合國所訂協約規定之 許可,就本組織主管事項之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遇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而須開庭審訊時,秘書長得代表本組織出 庭。秘書長應擬具出庭申述原案及辯論對本問題各種意見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