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六衛字第二七七七五號函核定
之「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每學年度應實施學生身高、
體重等檢查,並針對特殊個案予以追蹤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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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緣起:
(一)影響正常生長因素很多,包括:染色體、賀爾蒙、營養、疾病或
遺傳等,其中由透那氏症、生長激素缺乏症、甲狀腺低能症、骨
骼軟骨代謝異常等所造成的身高不足現象,於青春發育完成前予
以適當治療,可以獲得明顯改善。
(二)上述疾病經醫療診斷確立後,須長期治療,其醫療用由中央健康
保險局給付。
(三)因部分家長對兒童生長障礙常識不足,使患童延誤治療時機,為
免成年後因身材矮小在求學、就業、生活品質和心理適應等問題
造成終身遺憾,故建立生長遲滯醫療轉介系統,協助身高不足學
生及時獲得轉介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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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目的:藉由健康檢查活動之身高、體重測量,掌握學生身高成長
狀況,瞭解學生生長發育變化,期能早期發現潛在疾病,適時提供正
確醫療輔導,以把握治療的關鍵時機,確保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
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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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單位: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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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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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介醫療對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身高不足學生評值如下: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六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0七公分者二年級七
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一0公分者三年級八足歲男女學生身高
不足一一六公分者四年級九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二0公分者
五年級十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二五公分者六年級十一足歲男
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三0公分者(二)國民中學一年級十二足歲男
性學生身高不足一三四公分者一年級十二足歲女性學生身高不足
一三八公分者二年級十三足歲男性學生身高不足一四一公分者二
年級十三足歲女性學生身高不足一四四公分者三年級十四足歲男
性學生身高不足一四九公分者三年級十四足歲女性學生身高不足
一四六公分者七、實施日期: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每學年度第一學
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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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施日期:
自八十九學年度起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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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步驟:
(一)篩檢與登錄:國民中小學每年級學生,應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進行
「身高、體重測量」,並將測量所得數值記錄於健康紀錄卡之適
當欄位內。
(二)個案轉介:學校應填發書面通知單,通知「身高不足」學生之家
長,帶其子女接受內分泌專科醫師進一步檢查。
(三)列冊彙整:學校應依據前述評值,篩檢出疑似生長遲滯之學生,
予以列冊,並於上學期結束前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
(四)追蹤記載:書面通知單回條應予妥善收回整理,並依據醫師診斷
與建議,確實輔導學生進行生長遲滯原因的進一步檢查、矯治與
醫療措施。
(五)必要時,得聯繫其醫師、家長、社區機構或兒童生長相關學術團
體,協助學生掌握醫療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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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訂補充規定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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