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產學合作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
四、(公告及申請期限)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一次、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三
    次、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受理二次,計畫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
    受理期間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方式)
    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於線上簽署利益迴避
    暨保密聲明,將申請案送至計畫執行機構,由計畫執行機構彙整送出
    並造具申請名冊及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一式二份函送本會,申請案應經
    計畫執行機構審核符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
    保密原則;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計畫執
    行機構共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由總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
        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應提供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
        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個別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計畫之總計畫主
        持人、子計畫主持人,或單一整合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共同主
        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三)申請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專利或技術報告最多五件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至七年內,曾服國民義
        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期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
        畫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
  (五)經計畫執行機構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產學合作
        計畫使用申請作為出資比等相關文件。前述設備完成評價後,由
        申請人檢齊相關評價資料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單位
        所有之承諾書等證明資料,以供該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三個月內
        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並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後,該項設備之評價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
  (六)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應檢附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說
        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七)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
        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
        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
        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
        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
        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
        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八)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
        業時,其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相關規範文件等)。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二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
    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

六、(迴避規定)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
    1.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2.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
      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資金借貸、投資、背書
      、保證等財務往來。
    3.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
      親或姻親。
    4.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
      作企業。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包含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之
    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及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
    受託人。

七、(申請執行期間)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二年以上,開發型產學合作計
    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為一年。

八、(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者。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因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所需國內、外或
            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
            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
            ,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會得一併核定;人選未
            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會審
            查通過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得另核撥,惟應計入本會補助總經費內,據以計算合作企業
            之出資比例。
         (3)產學合作計畫之專、兼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依本會所訂標
            準,於本會補助經費中支領酬金;或依合作企業薪資標準,
            於合作企業配合款中支領酬金。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產學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
          其他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三)管理費。
    合作企業提供之研究經費(以下稱配合款),其編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配合款應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管理費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
        不含管理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配合款得編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1.研究主持費:
         (1)整合型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總主持人(至少須主持一項子計
            畫)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二萬元)及共同主持人
            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
         (2)個別型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
            幣一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2.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專、兼任助理、博士後研究等研究人力費用。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3.研究設備費。
        4.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
    申請先導型及開發型者,合作企業得將派員參與產學合作計畫所需之
    研究人員費用,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計算。但不得再向本會
    申請研究人力費補助,合作企業配合款,亦同。
    博士後研究人員得因執行計畫需要至合作企業參與研發,其工作內容
    、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計畫執行機構以契約明定。

九、(研究經費申請額度)
    先導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
    每年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開發型產
    學合作計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
    子計畫或個別型計畫每年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用型產學合作計
    畫申請本會補助經費(不含企業配合款),整合型每一子計畫或個別
    型計畫最多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本會對於各類型產學合作計畫,每年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

十、(審查方式與期間)
    本產學合作計畫與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
    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
    本產學合作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個月。但必
    要時,審查期間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一、(審查重點)
      本會得依產學合作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
      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產學合作計
      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重點如次:
    (一)審議產學合作研究群之執行能力、研究主題與目標,企業界之
          技術需求、過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績效、預期研發成果等。
    (二)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三)評估合作企業之資格、研發能力或潛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
          、承接計畫成果之意願(包括繳交先期技術移轉金額或技術移
          轉之協議)與計畫成果之後續研發能力。
    (四)考評產學合作計畫各年及全程之預期績效。
    (五)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
          過一千萬元者,審議與該產學合作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及
          運用具體規劃。
    (六)審議合作企業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等,申
          請作為出資比之相關評價文件資料。
    (七)審議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
          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文件。
    (八)其他審查有關事項。
      計畫執行機構依據本要點第三點所提出之研發成果規範或機制,本
      會得納入審查。
      審查程序應遵守本會辦理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之利益迴避暨保密
      原則。

十二、(核定通知)
      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補
      助合約,與計畫主持人簽訂計畫執行同意書,並由計畫執行機構另
      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本會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契約之
      訂定及請款事宜,未完成者,本會得註銷該計畫。
      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依補助計畫經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之各期款金額
      所開立之領據、合作企業配合款撥款資料或依本要點第十五點或第
      十六點規定應繳納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等證明資料向本會請款。

十三、(核定條件附加)
      本會之補助核定通知,得附加下列條件:
    (一)計畫執行機構於變更原計畫項目或經費項目時應依據本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產學合作計畫無法如期完成或執行有困難時,應儘速函知本會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