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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補助經費處理及其他事項
二十四、(補助經費之處理)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及合作企
        業配合款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本會補助經費之支用,有未依補助用途或虛報、浮報之處置,準
        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
        。
        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銷。
        合作企業配合款部分,應依合作企業規定自行核銷。

二十五、(違約規定)
        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者,本會得不再核給其他研究計畫之補助。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
        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例管理費或於
        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
        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
        不合規定者,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計畫執行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
        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二十六、(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
        產學合作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產學合作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
        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
        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七、(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處理)
        產學合作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
        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
        、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二十八、(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本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