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財務處理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肆、會計憑證
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各該農業財團法
    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十一、記帳憑證包括(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