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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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
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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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各該農業財團法
人依事實需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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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記帳憑證包括(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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