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財務會計人員
二十七、本規範所稱財務人員,指辦理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本規範所稱會計人員,係辦理會計事務人員,其任免、交代、責 任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農業財團法人編制不足時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分別兼辦之。
二十八、農業財團法人之財務人員及會計人員依本規範規定處理各項財務 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製有關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