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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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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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
觸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
(污)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
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
二、預防管理措施:指為防止或減少物料貯存區、雨水逕流區、運輸、
製造及物料處理區、裝卸作業區及污泥與廢棄物處置區之污染物,
因雨水沖刷、傾倒洩漏,不當處置或異常事故而進入水體,所採取
之設置設施、處理及處置方式、操作及維修程序、禁制作業、紀錄
報告及其他管理措施。
三、貯留:指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
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四、繞流排放:指廢(污)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
而排放。
五、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指以管線輸送廢(污)水
排放於離開海岸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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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
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
中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
地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
廢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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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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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一、警報方式。
二、通報方式。
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污)水大量洩漏、傾倒時,其操作異常、故障
及意外事故排除及污染物清理方法。
四、生產、服務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異常、故障或意外事故
,致產生廢(污)水量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最大處理量者,
或有超過本法所定標準之虞時,其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五、屬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者,其廢(污)水因故無法注入地下水
體或排放於土壤時,致有大量洩漏或超過處理標準者,其意外事故
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六、屬委託處理廢(污)水者,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廢
(污)水或於廢(污)水運(輸)送階段發生意外事故時,委託者
之緊急應變措施;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委託者之廢(污)水時之緊
急應變措施。
七、屬以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管線設置異常之排除方法、
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八、屬回收使用廢(污)水者,其廢(污)水因故無法回收使用時,致
有大量洩漏或超過放流水標準時,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
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九、為降低污染排放所採取停止操作、減產或其他措施之情形。
十、緊急事件紀錄及報告。
十一、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外部支援及其訓練事項。
十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後之水體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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