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柒、徵信報告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信案件於
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

徵信報告內容必須簡潔明晰前後一致。

徵信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
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